根據參考資料,記帳士法第27條規定了記帳士的懲戒處分方式,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和除名。其中,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的記帳士,還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而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的記帳士,應被除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記帳士因為違反法令或職業道德而受到申誡處分三次,那麼他還會被加上一次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如果這位記帳士在被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經過五年後,又再次因類似的違規行為而被停止執行業務,那麼他將被除名。 (參考資料:記帳士法第27條、台灣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立法理由一、記帳士懲戒處分之方式。 二、記帳士受申誡處分,僅有信譽上之損失,並不直接影響業務承接,為使申誡處分確實收到警惕之效,並進而使報稅代理人知所自重,爰於第二項規定對累受處分者應加重處罰。
一、記帳士懲戒處分之方式。 二、記帳士受申誡處分,僅有信譽上之損失,並不直接影響業務承接,為使申誡處分確實收到警惕之效,並進而使報稅代理人知所自重,爰於第二項規定對累受處分者應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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