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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2.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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