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帳士法第29條的規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負責處理對於記帳士的懲戒案件。該委員會應通知被付懲戒人並要求其在通知送達的翌日起20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果被付懲戒人未依限期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一個相關的例子可能是,假設一個記帳士被指控有職業道德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通知該記帳士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但該記帳士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最終懲戒委員會逕行決議處罰該記帳士。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立法理由明定記帳士之懲戒機關及懲戒事件之處理程序。
明定記帳士之懲戒機關及懲戒事件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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