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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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