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根據記帳士法第31條,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可以在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在這種情況下,被懲戒人可以向覆審委員會提出他們對懲戒委員會決議的不服,並要求覆審。具體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關的法規或規章制度。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立法理由明定被懲戒人得請求覆審之程序。
明定被懲戒人得請求覆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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