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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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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31條,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可以在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在這種情況下,被懲戒人可以向覆審委員會提出他們對懲戒委員會決議的不服,並要求覆審。具體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關的法規或規章制度。

立法沿革 1

(0930514 制定)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立法理由明定被懲戒人得請求覆審之程序。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0930514 制定)

明定被懲戒人得請求覆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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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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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 31 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記帳士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