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帳士法第36條的規定: 1. 外國人根據中華民國法令可以取得記帳士證書並擔任記帳士職務。 範例:一位外國人在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條件下,通過相關考試取得了記帳士證書,並被聘用為記帳士,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記帳士業務。 2.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時,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有關記帳士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記帳士公會的章程。 範例:一位外國人擁有有效的記帳士證書,並且在執行記帳士業務時需遵守中華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會計法、稅法等,同時也必須遵守記帳士公會的規定和操守。 3. 違反前述規定的外國人可能會受到法律處罰,並且主管機關有權將其所持的記帳士證書註銷。 範例:一位外國人在執行記帳士業務時,違反了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記帳士公會的章程,可能會被相關機關處以罰款、吊銷證書等處分。 以上是對於記帳士法第36條的逐條釋義。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立法理由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請領記帳士證書及外國人任記帳士時應遵守之法令、章程及違反者之處理。。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請領記帳士證書及外國人任記帳士時應遵守之法令、章程及違反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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