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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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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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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
法令
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
主管機關
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
註銷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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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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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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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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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懲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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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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