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根據記帳士法第6條的規定,記帳士在執行業務事件時,應根據業務事件的主管機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記帳士在處理會計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並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記帳士受委託處理某公司的財務報表,該記帳士必須遵守相關的主管機關法令,如經濟部所制定的會計相關法規,並按照這些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例如,根據簽證規則第25條,記帳士應詳細查核財務報表,確保其依照法令規定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如果記帳士未遵守這些法規,就可能觸犯記帳士法第6條的規定。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記帳士得執行代為報稅及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業務,其執行報稅業務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執行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時,應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俾於記帳士執行業務時有所管理依據,爰為本條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記帳士得執行代為報稅及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業務,其執行報稅業務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執行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時,應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俾於記帳士執行業務時有所管理依據,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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