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帳士法第7條」的第1項規定,記帳士在執行業務之前,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登錄。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記帳士若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等不得執業的情況,則應該將登錄註銷。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網站相關法規資訊,記帳士法第7條的第1項規定可參考「記帳士法施行法施行規則」第5條。而根據內政部網站相關法律資訊,記帳士法第7條的第2項規定可參考「記帳士法施行法施行規則」第11條。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註銷登錄。
立法理由為便於管理,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記帳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及註銷登錄之情形。
為便於管理,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記帳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及註銷登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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