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根據記帳士法第9條的規定,記帳士執行業務的區域是以其登記開業的直轄市或縣市為業務區域。如果記帳士在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執行業務,則應向主管機關登記,而不需要設立分事務所。該條規定確保了記帳士在不同地區執行業務時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立法理由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為限。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為限。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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