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規定,最低稅負制自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但罰則第15條延後至96年1月1日施行,給納稅人一年緩衝。
Q · 最低稅負制是哪一年開始的?罰則也是同一年嗎?
制度95年上路,罰則第15條延到96年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本條例自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但帶罰則的第15條特別延後一年、自96年1月1日才生效,給納稅人一年的適應緩衝。之後101年修正自102年度施行、106年修正由行政院定施行日、109年修正自110年1月1日施行。判斷某筆所得適用哪一版的免稅額與稅率,要先確認它落在哪個施行日之後。
一部稅法什麼時候開始真正咬到你,不是看它哪天公布,而是看它哪天『施行』,這兩件事常常差好幾個月甚至跨年度。本條就是最低稅負制的時間總開關。它定下原則:本條例自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但罰則的第15條特別延後到96年1月1日才上路,給納稅人一年的緩衝適應期,第一年算錯不會馬上挨罰。後面還記錄了三次重要修正的施行時點:101年修正自102年度施行、106年修正由行政院定施行日、109年修正自110年1月1日施行。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判斷某筆所得適用哪個版本的最低稅負規則、扣除額免稅額是多少,要回頭對準它落在哪個施行日之後,用錯年度版本,整個計算就錯了。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為施行日期條款,定下整部最低稅負制的時間軸:制度本體自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罰則第15條延後至96年1月1日施行,並逐次記載101年(自102年度)、106年(行政院定之)、109年(自110年1月1日)三次修正的施行時點,作為判斷各年度所得適用版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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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大。公布是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對外發布,施行才是它開始產生拘束力的時點,兩者常相隔數月或跨年度。本條例95年施行,罰則第15條延到96年,各次修正也有各自施行日。算某一年的稅務,務必確認該年度適用哪一版條文,版本分界就看施行日,用錯年度版本,免稅額、稅率全跟著錯。
本條明定第15條罰則自96年1月1日施行,比制度本體95年晚一年。這是新稅制常見的軟著陸設計:給納稅人和稽徵機關一年適應期,制度上路第一年即使計算錯誤,也不會立刻面臨罰鍰。許多新上路或新修正的法規都有類似緩衝窗口,面對新法先查它的施行日和過渡規定,確認自己是否還在不罰或從輕的期間內。
依本條,109年12月30日修正之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意味著它適用的是110年度以後的所得,前一年度仍依舊法。搞錯適用年度,算出來的稅基和稅額都會偏。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制度本體自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是判斷各年度適用版本的時間總開關。
公布是完成立法程序對外發布,施行才是開始產生拘束力的時點,兩者常相隔數月或跨年度,算稅要對準施行日。
新制上路時延後罰則施行的過渡窗口,本條讓第15條罰則延到96年,制度第一年算錯不會立刻挨罰。
本條只定時間軸,不定稅率或免稅額;但它決定某年度所得要套用哪一版的稅率與免稅額條文。
先確認所得屬於哪個年度,再對照該年度落在第18條哪個施行日之後(95、102、110年度是分界),選對應版本。
本條規定106年修正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須查行政院發布的施行日命令或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
把判斷施行日的動作放在計算最前面:定位所得年度 → 對照施行日 → 選版本 → 套該版免稅額與稅率。
查該次修正的施行日與過渡規定,本條罰則第15條的緩衝是制度上路首年(95年度),確認所得年度是否落在窗口內。
施行日決定生效。法律明定施行日者依其規定,本條各次修正都明定施行時點,公布日只是發布日不等於生效日。
| version_label | amendment_date | effective_from | applies_to |
|---|---|---|---|
| 原始版本 | 2005-12-28 | 95年1月1日(罰則第15條96年1月1日) | 95年度起所得 |
| 101年修正 | 2012-08-08 | 自102年度施行 | 102年度起所得 |
| 106年修正 | 2017-05-10 | 由行政院定之 | 依行政院發布施行日命令 |
| 109年修正 | 2020-12-30 | 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110年度起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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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另考量本條例係屬新制,爰明定第十五條規定延緩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以利實施初期加強輔導。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列為第二項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本次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個人CFC制度之施行,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且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參照所得稅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於後段定明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完備我國CFC制度。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自該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應於次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入交易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另配合法制作業,將前次修正條文三讀日期修正為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另考量本條例係屬新制,爰明定第十五條規定延緩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以利實施初期加強輔導。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列為第二項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本次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個人CFC制度之施行,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且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參照所得稅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於後段定明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完備我國CFC制度。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自該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應於次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入交易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另配合法制作業,將前次修正條文三讀日期修正為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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