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重點摘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7條授權財政部訂定施行細則,最低稅負制的計算與申報細節藏在細則裡,非母法本文。
Q · 最低稅負制的計算細節為什麼母法查不到?
細節在財政部依第17條授權訂的施行細則裡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7條,施行細則由財政部訂定。母法只訂大原則,海外所得換算、扣除額計算、申報書填法等技術性細節,授權財政部寫進《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查最低稅負制怎麼算,必須母法加施行細則一起看,國稅局核定就是依細則。
法律本身只搭骨架,真正決定你報稅時每個細節怎麼算的,往往不在法條裡,而在它授權生出來的那本「施行細則」。本條只有一句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施行細則,由財政部訂定。看起來不起眼,但它是一道授權的開關,把『海外所得怎麼認定、扣除額怎麼計、申報書怎麼填』這些魔鬼細節,交給財政部用行政命令補滿。對你的實際影響是:當你查最低稅負制怎麼算,光看母法常常答不全,真正的操作規則藏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裡,那才是報稅時國稅局拿來核定你的依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7條為授權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訂定,作為最低稅負制各項執行細節(所得認定、計算方法、申報程序)的法源依據。
施行細則是依本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有拘束力,國稅局依它核定,但效力低於母法,只能在授權範圍內補充執行細節,不能牴觸母法或新增母法沒有的義務。若某條細則明顯超出授權、額外加重納稅義務,可主張違反授權明確性而爭執。
立法時把技術性、細節性的執行方法(所得認定、計算公式、申報程序)授權財政部用施行細則規定,母法只訂大原則,第17條就是這道授權的法源。查最低稅負制務必母法加施行細則一起看,國稅局核定依據反而在細則裡。
授權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訂定,是最低稅負制執行細節的法源。
依母法授權訂定、具法律效力的法規命令,補充母法的執行細節,國稅局核定即依它執行。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僅能在授權範圍內補充細節,不能新增母法未定的義務。
財政部,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7條授權訂定。
母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加《施行細則》一起查,計算公式與認定方法在細則。
依施行細則規定的匯率與認定基準,非母法本文,須查細則對應條文。
看細則是否新增母法沒有的納稅義務或限制權利,逾越授權明確性者可主張不予適用。
於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階段主張該細則逾越母法授權、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母法效力高於細則,細則只能補充執行細節不能牴觸母法;但在授權範圍內細則對人民有拘束力。
施行細則是法規命令有對外效力;解釋函令是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下級機關、對人民非當然拘束。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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