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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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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得稅協定有關權利金指使用或有權使用相關著作權所取得作為對價之給付規定,於電腦軟體中之電腦程式著作,指為使用、重製或有權使用、重製該軟體中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給付。但以自行享有電腦軟體之輸出、娛樂或備用存檔目的使用、操作或重製該軟體之給付,屬所得稅協定規定之權利金。
  2. 2.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權利金指為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資訊所取得作為對價之給付規定,其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提供之資訊屬已形成但尚未公開,且需保密者。 二、資訊提供者無需為客製化目的投入額外活動,且未保證運用效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4條,權利金包括了使用或有權使用相關著作權所支付的對價。對於電腦軟體中的電腦程式著作,權利金指的是為了使用、重製或者有權使用、重製該軟體中的指令組合,以達到在電腦中產生某種結果的目的所支付的對價。而如果自行使用、操作或重製該軟體以輸出、娛樂或存檔為目的時,這些支付並不符合所得稅協定中對權利金的定義。 此外,根據所得稅協定的規定,權利金還包括為了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資訊所支付的對價。這種情況下,要被視為權利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提供的資訊必須已經形成但尚未公開,且需要保密。 2. 提供資訊的一方不需要進行額外的客製化活動,也不能保證資訊的使用效益。 這些資訊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支付的對價,才算是符合所得稅協定對權利金的定義。 請問以上對於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4條的解釋是否正確?是否能給予更多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解釋?

  • 所得稅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對價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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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4 條規定:「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權利金指使用或有權使用相關著作權所取得作為對價之給付規定,於電腦軟體中之電腦程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