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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調查、審,應依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領域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本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所得稅法或其他所得稅減免法律規定較所得稅協定規定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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