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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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 2.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3.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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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懲戒委員會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另外,該條第2項規定,在會議中作出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委員的同意,才算通過。 範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召開會議,共有十位委員,根據法規,至少有七位委員必須出席才能開始會議。假設八位委員出席,則決議必須得到至少五位委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2.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0條第2項,懲戒委員會的會議一般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因某種原因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應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若未指定,則可以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範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召開會議,主任委員因病無法出席,根據法規,懲戒委員會應指定另一位委員擔任主席,如果未指定,則可以進行委員之間的互推,選出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3. 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0條第3項,懲戒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原移送單位的代表到會說明。 範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召開會議,就某一件懲戒案件邀請了原移送單位的代表到會,以提供相關資訊和說明案件的相關情況。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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