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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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之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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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印證機關懲戒機構的組織與審議規則第20條規定,該規定中設立的委員和辦事人員皆為無給職。不過,非本機關人員則可以根據規定獲得審查費用或交通費用。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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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