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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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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1條規定了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相關內容。此辦法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項制定的。 根據這條辦法,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時,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這條條文的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台灣財稅》財政部(台灣),財政部於84年11月23日發布第000000000號函釋,指出以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不符合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條件,因此不應該照准。 根據案件提供的資料,公司以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為由,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的分期繳納稅款,但根據財政部的函釋,公司的經營虧損並非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特殊情況,因此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條件,不應該被准許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此外,根據案件的另一項資料,公司所擁有的竹南廠的廠房和設備在強制管理人(中國農民銀行)的管理下已經損毀,無法用於生產營運。然而,根據八十二年度的資料,這些爭議的廠房和土地已無法用於營運。原告公司還為中央政府的八十三年度建設公債提供了大量的擔保,並且在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年度繳納了地價稅。所有這些資料顯示,原告公司在過去幾年內仍有能力繳納稅款。因此,公司以財務困難為由對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年度的地價稅申請延期繳納是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6條的要求。 總之,根據案件提供的資料,原告公司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6條所要求的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條件,因此不應該獲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的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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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