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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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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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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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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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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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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天災、事變、不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