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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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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2. 2.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 3.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4.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可以針對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納稅義務人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本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延期繳納指的是延長繳納期限,一次性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指的是按照每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範例:若某納稅義務人因天災或事變,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繳納稅捐,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延長繳納期限,以便能分期繳納。 2. 本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不能同時申請延期和分期繳納。 範例:如果納稅義務人想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則必須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不能同時選擇延期和分期。 3. 本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一定的標準,審核並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範例: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無法按時繳納稅捐,則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照具體情況核准延期繳納的期限或分期繳納的期數,期限和期數會根據納稅金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4. 本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分期繳納的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據本法第25條之一規定所定的免徵限額。 範例:如果納稅義務人選擇分期繳納稅捐,則每期的繳納金額不能低於根據法規所規定的免徵限額。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標準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審核核准相關期限和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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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