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可以針對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納稅義務人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本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延期繳納指的是延長繳納期限,一次性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指的是按照每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範例:若某納稅義務人因天災或事變,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繳納稅捐,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延長繳納期限,以便能分期繳納。 2. 本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不能同時申請延期和分期繳納。 範例:如果納稅義務人想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則必須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不能同時選擇延期和分期。 3. 本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一定的標準,審核並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範例: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無法按時繳納稅捐,則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照具體情況核准延期繳納的期限或分期繳納的期數,期限和期數會根據納稅金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4. 本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分期繳納的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據本法第25條之一規定所定的免徵限額。 範例:如果納稅義務人選擇分期繳納稅捐,則每期的繳納金額不能低於根據法規所規定的免徵限額。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標準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審核核准相關期限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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