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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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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 2.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依職權取得前項證明文件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供。
  3. 3.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4條的解釋如下: 1. 納稅義務人若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需先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以及以下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a.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原因: (一) 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副本。 (二)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原因而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為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一次性在規定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捐的相關證明文件。 b. 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職權取得前項所需的證明文件,而無需納稅義務人提供。 3. 若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則在原因消除後的十天內可以申請恢復原狀,并同時補交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的申請。 這些解釋是基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4條的內容所提供的資訊。該法條明確列出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所需的證明文件,包括各種災害證明文件、經濟弱勢者的證明文件等。同時,該法條也規定了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職權取得這些文件,而不需要納稅義務人自行提供。另外,若納稅義務人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則在原因消除後的十天內可以申請恢復原狀並補交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申請。這些解釋與上述提供的資料有關聯,並提供了對於該法條的解讀和應用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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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