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4條的解釋如下: 1. 納稅義務人若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需先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以及以下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a.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原因: (一) 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副本。 (二)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原因而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為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一次性在規定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捐的相關證明文件。 b. 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職權取得前項所需的證明文件,而無需納稅義務人提供。 3. 若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則在原因消除後的十天內可以申請恢復原狀,并同時補交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的申請。 這些解釋是基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4條的內容所提供的資訊。該法條明確列出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所需的證明文件,包括各種災害證明文件、經濟弱勢者的證明文件等。同時,該法條也規定了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職權取得這些文件,而不需要納稅義務人自行提供。另外,若納稅義務人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則在原因消除後的十天內可以申請恢復原狀並補交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申請。這些解釋與上述提供的資料有關聯,並提供了對於該法條的解讀和應用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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