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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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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2. 2.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所餘稅捐金額適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標準,定得再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再分期繳納之期數;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5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應納稅捐款,不可以因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2. 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應納稅捐款,在未繳清的餘額之上,因不同的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由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根據該次申請的事由及所餘稅捐金額,適用條例第3條第3項的規定標準,來確定再次延期繳納的期限或再次分期繳納的期數。如果之前是以延期繳納方式處理,那麼這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如果之前是以分期繳納方式處理,那麼這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次與當次的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加總後的總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來自"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5條,我們可以從判決書中找到相關的例子以支持解釋,但是在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出現該相關案例,因此我們無法給出更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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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5 條規定:「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