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5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應納稅捐款,不可以因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2. 如果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應納稅捐款,在未繳清的餘額之上,因不同的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由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根據該次申請的事由及所餘稅捐金額,適用條例第3條第3項的規定標準,來確定再次延期繳納的期限或再次分期繳納的期數。如果之前是以延期繳納方式處理,那麼這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如果之前是以分期繳納方式處理,那麼這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次與當次的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加總後的總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來自"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5條,我們可以從判決書中找到相關的例子以支持解釋,但是在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出現該相關案例,因此我們無法給出更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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