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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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人於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前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
- 2.前項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之股利或盈餘,因實際獲配日之匯率與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計算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匯率不同而產生差異數者,該差異數如為正數,應列為該個人獲配年度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營利所得;如為負數,得自該個人獲配年度之基本所得額扣除,但扣除數額以獲配年度之基本所得額為限。
- 3.個人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 4.個人交易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損益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交易損益=交易收入-原始取得成本-交易日已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交易比率。 二、前款交易日已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累積至交易日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以前各次實際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獲配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以前各次按交易比率計算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餘額減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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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