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4條》,該法條規定了「鉅額稅捐」的定義。所謂鉅額稅捐指的是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應繳稅款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而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應繳稅款金額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尚未明確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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