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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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第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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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2條,該辦法自發布日起六個月後開始生效。該辦法中對於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提出了相關的管理要求和規定。對於該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範例案例,目前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未包含該信息,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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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