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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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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
  2. 2.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2條的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的隨身和不隨身行李物品需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報驗稅放。而不隨身行李物品則指的是與入境旅客不一同的機械同船一起入境的行李物品。具體的例子請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準。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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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2 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