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是根據關稅法第23條第2項及第49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的。關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了海關對於違反貨物規定並未經海關許可的處罰條款,而第49條第3項則規定海關可依照法令進行查驗、檢測、檢疫、管理和處理等程序。根據這些法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被制定出來,以規範旅客入境時攜帶行李物品的報驗和稅放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具體的內容和詳細規定,因此無法給出具體的範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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