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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4 條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2.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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