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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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 2.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只有符合本人自用和家用的範圍,才可以免稅。 2. 入境旅客攜帶的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要進行限量,具體的項目和限量,需要參照附表的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旅客在入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若符合個人自用或家庭使用的範圍,可以免稅。此外,在攜帶自用的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時,需遵守附表中規定的限量。我們可以舉例如下: 1. 附表規定,農產品的單項限量不得超過1.2公斤,總量不得超過6公斤。例如,旅客攜帶了2公斤的水果和4公斤的蔬菜,符合限量規定,可以免稅。 2. 附表規定,酒類限量為1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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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