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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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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
  2. 2.入境旅客攜帶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價值合於本辦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3. 3.前二項行李物品屬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物品或合於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本辦法有關限額之限制,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李物品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1. 若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範圍和限額,則可以免辦輸入許可證,在海關的處理下進行稅務和檢驗放行。 2. 若入境旅客攜帶的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的價值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限額,則視為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可以進行稅務和放行手續。 3. 前兩項中的行李物品是指隨身攜帶的個人用品或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准許進口的貨物,其價值不受本辦法限額的限制,且可以免辦輸入許可證。 4.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行李物品若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或有其他輸入規定的情況,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仍應按照相關的進口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釋義,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五條規定了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免稅和報關程序,並規定了符合條件的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的情況。該規定的參考法條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關稅法》的相關條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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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5 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