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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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1. 若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範圍和限額,則可以免辦輸入許可證,在海關的處理下進行稅務和檢驗放行。 2. 若入境旅客攜帶的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的價值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限額,則視為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可以進行稅務和放行手續。 3. 前兩項中的行李物品是指隨身攜帶的個人用品或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准許進口的貨物,其價值不受本辦法限額的限制,且可以免辦輸入許可證。 4.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行李物品若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或有其他輸入規定的情況,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仍應按照相關的進口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釋義,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攜帶名詞
- 同行名詞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關稅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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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