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1. 若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範圍和限額,則可以免辦輸入許可證,在海關的處理下進行稅務和檢驗放行。 2. 若入境旅客攜帶的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的價值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限額,則視為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可以進行稅務和放行手續。 3. 前兩項中的行李物品是指隨身攜帶的個人用品或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准許進口的貨物,其價值不受本辦法限額的限制,且可以免辦輸入許可證。 4.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行李物品若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或有其他輸入規定的情況,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仍應按照相關的進口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釋義,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五條規定了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免稅和報關程序,並規定了符合條件的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的情況。該規定的參考法條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關稅法》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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