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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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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記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6條,非國內居住的外籍及華僑旅客可以選擇登記驗放的方式來替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提供擔保。經過登記驗放的應稅物品,必須在入境後的六個月內或獲得延長期限的核准前,將貨物原封不動地再次運出國境,並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如果超過規定期限,海關將直接發送稅款繳納證進行補稅,並取消其登記驗放的權利。 例如,一位外籍旅客在入境時攜帶了應繳稅款的物品,他可以選擇登記驗放的方式,而不用在入境時繳納稅款保證金。他必須在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前將這些物品原封不動地再次運出國境,並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如果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達成這些要求,海關將直接發送稅款繳納證進行補稅,並終止他的登記驗放權利。

  • 名詞
  • 攜帶名詞
  • 擔保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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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6 條規定:「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