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記之權利。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6條,非國內居住的外籍及華僑旅客可以選擇登記驗放的方式來替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提供擔保。經過登記驗放的應稅物品,必須在入境後的六個月內或獲得延長期限的核准前,將貨物原封不動地再次運出國境,並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如果超過規定期限,海關將直接發送稅款繳納證進行補稅,並取消其登記驗放的權利。 例如,一位外籍旅客在入境時攜帶了應繳稅款的物品,他可以選擇登記驗放的方式,而不用在入境時繳納稅款保證金。他必須在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前將這些物品原封不動地再次運出國境,並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如果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達成這些要求,海關將直接發送稅款繳納證進行補稅,並終止他的登記驗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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