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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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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2. 2.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第十一條免稅規定。 二、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 八、有不隨身行李。 九、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十、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
  3. 3.前項第九款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4. 4.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5. 5.經由綠線檯或經海關依第三條規定准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經由紅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受理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後,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更正。如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的規定,入境旅客在入境時,如果他們攜帶的行李物品的品目和數量符合第十一條的免稅規定且沒有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就可以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通過綠線檯通關。如果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屬於管制或限制輸入的物品,或者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就應該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通過紅線檯查驗通關: 1. 攜帶的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超過第十一條的免稅規定。 2. 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總值超過等值美幣一萬元。 3. 攜帶無記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可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超過等值美幣一萬元。 4. 攜帶新臺幣超過十萬元。 5. 攜帶黃金價值超過美幣二萬元。 6. 攜帶人民幣超過二萬元,超過部分須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才能攜出。 7. 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 8. 攜帶的物品不是隨身行李。 9. 攜帶的物品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 10.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需要申報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的情況。 此外,如果入境旅客對於他們所攜帶的行李物品能否通過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應該通過紅線檯通關。經由綠線檯或經由海關核准通關的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除非他們主動申報或對於是否需要申報有疑義並向檢查關員查詢並主動補申報,否則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申報。經由紅線檯通關的旅客,海關在接受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後,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更正。如果發現攜帶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未申報或規避檢查,應依照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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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7 條規定:「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