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的規定,入境旅客在入境時,如果他們攜帶的行李物品的品目和數量符合第十一條的免稅規定且沒有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就可以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通過綠線檯通關。如果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屬於管制或限制輸入的物品,或者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就應該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通過紅線檯查驗通關: 1. 攜帶的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超過第十一條的免稅規定。 2. 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總值超過等值美幣一萬元。 3. 攜帶無記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可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超過等值美幣一萬元。 4. 攜帶新臺幣超過十萬元。 5. 攜帶黃金價值超過美幣二萬元。 6. 攜帶人民幣超過二萬元,超過部分須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才能攜出。 7. 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 8. 攜帶的物品不是隨身行李。 9. 攜帶的物品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 10.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需要申報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的情況。 此外,如果入境旅客對於他們所攜帶的行李物品能否通過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應該通過紅線檯通關。經由綠線檯或經由海關核准通關的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除非他們主動申報或對於是否需要申報有疑義並向檢查關員查詢並主動補申報,否則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申報。經由紅線檯通關的旅客,海關在接受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後,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更正。如果發現攜帶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未申報或規避檢查,應依照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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