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8條的規定,入境旅客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行李物品,如果有隨行家屬,其中一人可以將他們的行李合併申報,且若有不隨身的行李物品,也應在入境時在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和主要品目。不隨身行李物品可以在旅客入境前或入境後的六個月內進口,並應在自裝載行李物品的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的十五天內報關,逾期未報關者將根據關稅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進口報單應由旅客本人、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寫,除了詳細填報行李物品的名稱、數量和價值外,還應註明入境日期、護照號碼、入境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以及在華地址。如果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未在入境時申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報關,將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處理方式進行,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的規定,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則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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