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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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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
  2. 2.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並應於旅客入境後,自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3. 3.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入境日期。 二、護照號碼、入境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 三、在華地址。
  4. 4.前項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行報關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關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8條的規定,入境旅客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行李物品,如果有隨行家屬,其中一人可以將他們的行李合併申報,且若有不隨身的行李物品,也應在入境時在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和主要品目。不隨身行李物品可以在旅客入境前或入境後的六個月內進口,並應在自裝載行李物品的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的十五天內報關,逾期未報關者將根據關稅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進口報單應由旅客本人、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寫,除了詳細填報行李物品的名稱、數量和價值外,還應註明入境日期、護照號碼、入境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以及在華地址。如果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未在入境時申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報關,將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處理方式進行,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的規定,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則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8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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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8 條規定:「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其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