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9條的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的貨物,如果是以廠商名義進口,則需要按照關稅法第17條的規定填寫進口報單並辦理報關手續。另外,如果入境旅客攜帶的是貴重物品或者是屬於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所使用的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則可以在入境之前提前申報。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入境旅客攜帶了自己公司的樣品產品回國,然後擬以廠商名義進口這些產品,那麼根據這個法規,他需要填寫進口報單並辦理報關手續。另外,如果一位入境旅客攜帶了一些屬於科學園區公司使用的原料或工具,他也可以在入境之前提前申報這些保稅貨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