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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報關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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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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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
攜帶
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
第十七條
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科技產
業
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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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報關及查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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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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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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