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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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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二百支,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2. 2.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用之。
  3. 3.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口時的稅收處理如下: 1. 酒精和菸草類:入境旅客可以攜帶不超過一公升的酒精類飲品(不限制瓶數),但旅客必須年滿18歲;而攜帶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葉1磅的菸草,則旅客必須年滿20歲。 2. 免稅行李物品:除了酒精和菸草以外,旅客攜帶其他未受管制的個人和家用物品,如果這些物品在國外已為旅客所有且已經使用過,而且其價值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並且海關審查認可的,可以免稅。 3. 免稅總值限制:旅客攜帶的免稅物品(不包括管制品和菸酒)的總價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於有明顯營利目的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的旅客,這一規定將不適用。 4. 經常出入境定義:所謂的經常出入境是指在30天內入境和出境超過兩次,或者在半年內入境和出境超過六次。 以上解釋參考來自《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的相關規定。

  • 攜帶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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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