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的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如果超出規定,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進行徵稅。然而,如果超出部分是符合自用或家用的零星物品,則可以按照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的稅率徵稅。 根據參考資料《關稅法》第74條的規定,前項的稅款應在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的十四日內繳納,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繳納稅款,則依照該法第74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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