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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