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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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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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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
攜帶
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
海關進口稅則
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
海關進口稅則
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
送達
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
第七十四條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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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報關及查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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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免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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