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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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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2. 2.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的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如果超出規定,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進行徵稅。然而,如果超出部分是符合自用或家用的零星物品,則可以按照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的稅率徵稅。 根據參考資料《關稅法》第74條的規定,前項的稅款應在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的十四日內繳納,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繳納稅款,則依照該法第74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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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2 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