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3條,當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需要徵收關稅時,其完稅價格必須根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6條的規定進行核定。假如根據關稅法第35條的規定核定完稅價格時,海關可以參照以下價格資料進行核估: 1. 財政部關務署蒐集的合理價格資料。 2. 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得出的價格資料。 3. 納稅義務人所提供的參考價格資料。 例如,假設一位旅客從國外入境攜帶一個價值高昂的商品,海關對於這個商品的完稅價格有疑慮,無法確定其真實價值。根據上述法規,海關可以參考財政部關務署蒐集的相關價格資料,或是參考國內市場上類似商品的價格進行核估。如果旅客提供了其他相關參考價格資料,海關也可以參考這些資料進行價格的核定。根據以上的規定,海關可以找到合理的方法來核定這個商品的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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