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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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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2. 2.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3條,當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需要徵收關稅時,其完稅價格必須根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6條的規定進行核定。假如根據關稅法第35條的規定核定完稅價格時,海關可以參照以下價格資料進行核估: 1. 財政部關務署蒐集的合理價格資料。 2. 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得出的價格資料。 3. 納稅義務人所提供的參考價格資料。 例如,假設一位旅客從國外入境攜帶一個價值高昂的商品,海關對於這個商品的完稅價格有疑慮,無法確定其真實價值。根據上述法規,海關可以參考財政部關務署蒐集的相關價格資料,或是參考國內市場上類似商品的價格進行核估。如果旅客提供了其他相關參考價格資料,海關也可以參考這些資料進行價格的核定。根據以上的規定,海關可以找到合理的方法來核定這個商品的完稅價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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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3 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