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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2. 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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