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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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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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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
攜帶
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
完稅價格
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之行李物品,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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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報關及查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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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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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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