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4 條,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同時,這些行李物品的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不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例如,如果一名入境旅客攜帶了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的完稅價格總和為美幣一萬五千元,且這些行李物品的總值不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則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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