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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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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2. 2.前項之行李物品,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4 條,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同時,這些行李物品的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不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例如,如果一名入境旅客攜帶了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的完稅價格總和為美幣一萬五千元,且這些行李物品的總值不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則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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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4 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