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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及公私立學校以外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證輸入: 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輸入者。 三、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五、其他經貿易署核定者。
  2. 前項但書各款之輸入貨品,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
  3. 第一項之進口人,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署專案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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