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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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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及公私立學校以外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證輸入: 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輸入者。 三、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五、其他經貿易署核定者。
  2. 2.前項但書各款之輸入貨品,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之進口人,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署專案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主要是針對不同進口人輸入貨品時應辦理簽證的規定進行了詳細的列舉和限制。其中包括了一些特定情況下不需辦理簽證的例外情況,如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外交機構人員免稅進口物品等。另外還規定了在報關時依舊需按照表列規定辦理的情況,以及申請簽證輸入特定項目貨品時的限制。這些規定都是爲了讓進口人在輸入貨品時能夠清楚地了解自己應當辦理的手續及相關限制。 這裡主要參考了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进行解說,並且在這之中提到了海關的規定和限制。這樣的規定是爲了保障國家利益和防止非法行爲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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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應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