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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2. 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應符合該表所列規定;未符合表列輸入規定者,經貿易署專案准,不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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