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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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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
  2. 2.前項輸出入配額措施,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
  3. 3.第一項所稱有償配額,指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有關機關協商後公告,以公開標售或依一定費率收取配額管理費之有償方式處理配額者。
  4. 4.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配額有關文件或使用該文件。 二、違規轉口。 三、規避稽查或未依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或文件。 四、不當利用配額,致破壞貿易秩序或違反對外協定或協議。 五、逃避配額管制。 六、未依海外加工准事項辦理。 七、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八、其他妨害配額管理之不當行為。
  5. 5.輸出入配額,不得作為質權強制執行之標的。除特定貨品法令另有規定外,無償配額不得轉讓。
  6. 6.輸出入配額之分配方式、程序、數量限制、利用期限、資料保存期限、採有償配額之收費費率與繳費期限、受配出進口人之義務及其有關配額處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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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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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820114 制定)

輸出入貨品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該項貨品之輸出入,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   輸出入配額,不得作為質權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除特定貨品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轉讓。   輸出入配額處理辦法,由經濟部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設定限額、關稅配額、輸入許可證之確認等措施,為貿易上所習見,本條規定因貿易談判需要或因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該貨品輸出入採取配額制或其他因應措施,如輸出入監視或輸出入限制等。   二、輸出入貨品配額係基於兩國間貿易協定或政府基於管理需要所為輸出入數量之管理,由政府分配廠商在年度內利用。獲配配額者具有專屬性,以自行利用輸出入為原則,不得轉讓。惟特定貨品,如紡織品因經營業者較多,為提高其利用率,現行「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乃准予轉讓,以達到互通有無之目的。惟仍應向配額管理機構辦理登記,且其受讓人,亦有資格限制。   三、輸出入配額本身係一種輸出入交易機會,具有時效性,依其性質,應不得作為私法上設定質權或由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有關輸出入配額之管理,係屬執行事項,較富技術性,且常須因應設限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配合檢討,故其處理辦法宜授權經濟部依各種不同貨品定之。

(0881130 修正)

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   前項輸出入配額措施,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   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配額有關文件或使用該文件。   二、違規轉運或規避稽查。   三、不當利用配額致破壞貿易秩序或違反對外協定或協議。   四、逃避配額管制。   五、未依海外加工核准事項辦理。   六、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七、其他妨害配額管理之不當行為。   輸出入配額,不得作為質權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除特定貨品法令另有規定外,無償配額不得轉讓。   輸出入配額之分配方式、程序、數量限制、利用期限、受配出進口人之義務及其有關配額處理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訂定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輸出入貨品配額係基於管理需要所為輸出入數量限制及分配之管理,為與關稅法之「關稅配額」有所區別,爰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輸出入配額依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之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以使最有績效之廠商獲得配額。   三、第三項增訂。參酌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增訂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因配額管理需要所為之禁止規定。   四、第二項文字修正,移列第四項。   五、各項貨品輸出入配額之處理辦法,其內容甚多,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之意旨,將授權範圍明定,以資明確,爰修正第三項,並移列為第五項。

(0910514 修正)

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   前項輸出入配額措施,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   第一項有償配額,指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有關機關協商後公告,以公開標售或依一定費率收取配額管理費之有償方式處理配額。   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配額有關文件或使用該文件。   二、違規轉運或規避稽查。   三、不當利用配額致破壞貿易秩序或違反對外協定或協議。   四、逃避配額管制。   五、未依海外加工核准事項辦理。   六、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七、其他妨害配額管理之不當行為。   輸出入配額,不得作為質權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除特定貨品法令另有規定外,無償配額不得轉讓。   輸出入配額之分配方式、程序、數量限制、利用期限、受配出進口人之義務及其有關配額處理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訂定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三項。鑒於有償配額之有償方式,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爰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償配額方式之規定移列本項規定,俾資依循,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至第五項順移為第四項至第六項。

(0981215 修正)

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   前項輸出入配額措施,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   第一項所稱有償配額,指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有關機關協商後公告,以公開標售或依一定費率收取配額管理費之有償方式處理配額者。   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配額有關文件或使用該文件。   二、違規轉口。   三、規避稽查或未依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或文件。   四、不當利用配額,致破壞貿易秩序或違反對外協定或協議。   五、逃避配額管制。   六、未依海外加工核准事項辦理。   七、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八、其他妨害配額管理之不當行為。   輸出入配額,不得作為質權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除特定貨品法令另有規定外,無償配額不得轉讓。   輸出入配額之分配方式、程序、數量限制、利用期限、資料保存期限、採有償配額之收費費率與繳費期限、受配出進口人之義務及其有關配額處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第四項第二款之行為性質不同,爰予分成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配合實務需要,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以下款次遞移。   四、第五項未修正。   五、配合管理之需要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第六項增訂保存資料、文件及有償配額之收費費率、繳費期限等授權內容。

  • 法令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名詞
  • 質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114 制定)

一、按設定限額、關稅配額、輸入許可證之確認等措施,為貿易上所習見,本條規定因貿易談判需要或因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該貨品輸出入採取配額制或其他因應措施,如輸出入監視或輸出入限制等。   二、輸出入貨品配額係基於兩國間貿易協定或政府基於管理需要所為輸出入數量之管理,由政府分配廠商在年度內利用。獲配配額者具有專屬性,以自行利用輸出入為原則,不得轉讓。惟特定貨品,如紡織品因經營業者較多,為提高其利用率,現行「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乃准予轉讓,以達到互通有無之目的。惟仍應向配額管理機構辦理登記,且其受讓人,亦有資格限制。   三、輸出入配額本身係一種輸出入交易機會,具有時效性,依其性質,應不得作為私法上設定質權或由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有關輸出入配額之管理,係屬執行事項,較富技術性,且常須因應設限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配合檢討,故其處理辦法宜授權經濟部依各種不同貨品定之。

(0881130 修正)

一、本條輸出入貨品配額係基於管理需要所為輸出入數量限制及分配之管理,為與關稅法之「關稅配額」有所區別,爰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輸出入配額依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之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以使最有績效之廠商獲得配額。   三、第三項增訂。參酌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增訂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因配額管理需要所為之禁止規定。   四、第二項文字修正,移列第四項。   五、各項貨品輸出入配額之處理辦法,其內容甚多,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之意旨,將授權範圍明定,以資明確,爰修正第三項,並移列為第五項。

(0910514 修正)

一、增訂第三項。鑒於有償配額之有償方式,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爰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償配額方式之規定移列本項規定,俾資依循,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至第五項順移為第四項至第六項。

(0981215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第四項第二款之行為性質不同,爰予分成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配合實務需要,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以下款次遞移。   四、第五項未修正。   五、配合管理之需要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第六項增訂保存資料、文件及有償配額之收費費率、繳費期限等授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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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16 條規定:「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