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出進口人辦理輸出入,其出進口文件之申請或提出,得採與海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託辦理簽證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申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之出進口人資格、適用電子簽證範圍、申請表格及其他有關電子簽證作業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或由其會同有關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出進口文件得採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之作業,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提昇法律位階;納入第一項規定。第二項並明定各項貨品作業方式規定之授權依據,俾利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出進口文件得採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之作業,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提昇法律位階;納入第一項規定。第二項並明定各項貨品作業方式規定之授權依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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