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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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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2. 2.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3.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4. 4.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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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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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81215 增訂)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履行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為CITES,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之規範,避免瀕臨絕種動植物,因國際貿易而遭受捕殺,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納入管理,以達到保護瀕臨絕種動植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爰增訂第一項。   三、華盛頓公約所列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部分項目重疊,其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三項公告,性質上為實質法規命令,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又業務涉及其他機關時,會商有關機關乃機關內部應踐行之程序,不待明文,爰酌刪除會商有關機關之文字。   五、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第四項訂定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等授權內容。

(1021126 修正)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提供便捷的資訊取得管道,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野生動物保育法法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9812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履行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為CITES,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之規範,避免瀕臨絕種動植物,因國際貿易而遭受捕殺,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納入管理,以達到保護瀕臨絕種動植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爰增訂第一項。   三、華盛頓公約所列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部分項目重疊,其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三項公告,性質上為實質法規命令,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又業務涉及其他機關時,會商有關機關乃機關內部應踐行之程序,不待明文,爰酌刪除會商有關機關之文字。   五、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第四項訂定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等授權內容。

(1021126 修正)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提供便捷的資訊取得管道,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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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13-1 條規定:「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前項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