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 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 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貨品輸出入審查、登記事項。
- 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前項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貿易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