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 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 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貨品輸出入審查、登記事項。 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前項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立法理由一、為便利廠商輸出入貨品,擴大工商團體參與政府經貿事務,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就輸出入許可證核發、輸出入配額管理及輸出入審查事項等,委託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 二、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並分別負其責任。
一、為便利廠商輸出入貨品,擴大工商團體參與政府經貿事務,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就輸出入許可證核發、輸出入配額管理及輸出入審查事項等,委託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 二、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並分別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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