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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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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 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發事項。 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貨品輸出入審查、登記事項。
  2. 2.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前項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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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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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20114 制定)

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   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   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貨品輸出入審查、登記事項。   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前項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立法理由一、為便利廠商輸出入貨品,擴大工商團體參與政府經貿事務,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就輸出入許可證核發、輸出入配額管理及輸出入審查事項等,委託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   二、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並分別負其責任。

  • 法人名詞
  • 名詞
(0820114 制定)

一、為便利廠商輸出入貨品,擴大工商團體參與政府經貿事務,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就輸出入許可證核發、輸出入配額管理及輸出入審查事項等,委託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   二、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並分別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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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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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14 條規定:「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 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