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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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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家安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但應於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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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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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20114 制定)

基於國家安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但應於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立法理由按對外貿易,應與國家基本政策相配合,對於具有敵性之國家、地區或政權,不得與其直接貿易,以確保國家安全,故明定得禁止或管制與其貿易。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20114 制定)

按對外貿易,應與國家基本政策相配合,對於具有敵性之國家、地區或政權,不得與其直接貿易,以確保國家安全,故明定得禁止或管制與其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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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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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5 條規定:「基於國家安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但應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