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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 前項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建立自由貿易架構體系,確立貨品應准自由輸出入之原則。惟對於因國際條約(如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之華盛頓公約)、或貿易協定或因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及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則得限制其輸出入。 二、限制輸出入貨品之名稱及輸出入有關簽審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俾便出進口人遵守。
一、為符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建立自由貿易架構體系,確立貨品應准自由輸出入之原則。惟對於因國際條約(如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之華盛頓公約)、或貿易協定或因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及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則得限制其輸出入。 二、限制輸出入貨品之名稱及輸出入有關簽審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俾便出進口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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