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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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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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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以輸出入為目的之
法人
、團體或個人,得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
前項法人、團體依其設立目的有辦理貨品輸出入需要者,得準用
第九條
規定辦理登記;其準用範圍,於依
第九條第五項
所定辦法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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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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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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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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