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貿易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2.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公司、商號之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3. 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4. 出進口廠商歇業、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記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5. 出進口廠商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變更、撤銷、廢止、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