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標準者,得予表揚;其表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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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標準者,得予表揚;其表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中有關績優廠商表揚規定與廠商登記事項有別,其規定並無法律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訂其法律授權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中有關績優廠商表揚規定與廠商登記事項有別,其規定並無法律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訂其法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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