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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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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兩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
  2. 2.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兩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運輸業在完成登記後,海關會發給他們登記證。此外,運輸業每兩年需要向海關辦理校正,確保登記證的有效性。 範例:例如,假設一家負責運輸貨物的公司在2019年完成了運輸業的登記,他們將收到一張登記證。然後,在2021年和2023年,他們需要向海關辦理校正,以確保登記證的有效性。 2. 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運輸業的登記證遺失,他們應該立即申請補發登記證。 範例:例如,假設一間運輸公司的登記證在某次搬遷時不慎遺失了,該公司應立即向海關申請補發登記證。他們可能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支付相關費用,以及提供證明他們的身份和登記的相關資料。完成這些程序後,他們將獲得新的登記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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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兩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