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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兩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
  2. 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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