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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輸業經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以完成登記。
  2. 保證金數額調整時,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
  3. 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4.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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