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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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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業經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以完成登記。
  2. 2.保證金數額調整時,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
  3. 3.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4. 4.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質權於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2條,運輸業在經核准登記後的翌日起十日內需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以完成登記。如果保證金數額有調整,運輸業需要在海關通知的翌日起一個月內領回或補繳差額。保證金的提供形式可以是政府發行的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的普通信託憑證、授信機構的保證,或者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而這些擔保方式需要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例如,如果一家運輸業在經核准後的第二天向海關登記,那麼他們需要在接下來的十天內繳納新臺幣五萬元的保證金。如果保證金數額有調整,例如上漲,海關會在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收回原來的保證金並要求補齊差額。此外,運輸業還可以根據法規提供其他形式的保證金,例如銀行定期存單或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而這些保證金需要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

  • 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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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運輸業經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以完成登記。保證金數額調整時,運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