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其服務人員,遇海關關員在運輸工具上執行任務時,應予密切協助,並接受檢查。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6條,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其服務人員在海關關員執行任務時應協助並接受檢查。這表示當海關關員執行在運輸工具上的任務時,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其服務人員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並配合進行檢查。這個規定確保了海關能夠有效執行其控制和監督進出口貨物的職責。例如,如果海關關員需要對運輸工具進行安全檢查或查驗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其服務人員應配合並提供必要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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