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項要點: 1. 運輸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這表示運輸業者在遇到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該主動與海關合作,提供相關的協助,協助調查的進行。 2. 運輸業受海關囑託轉送海關處分書等關係文書與該業所屬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時,應負責將文書依限送交指定人。這表示當運輸業受到海關的指示,要求轉送處分書或其他相關的文件給該業所屬的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時,運輸業者有責任確保文件根據指示送交給指定的人員。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我們可以參考「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及內容。其中,有一個例子是關稅總局發布的「海關受託運輸業對空運貨物報關作業注意事項」(關貿一字第0980263800號函)。該函針對空運貨物報關程序提供了一些建議和注意事項,並與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7條相關。 此外,關於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7條的參考資料還包括相關的法律解釋和相關裁決書。例如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可以查找是否有與第17條相關的判決案例,以了解法律的裁量範圍和適用情況。這樣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運輸業者在遭遇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如何遵守該條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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