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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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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發現有走私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有攜帶違禁、違章物品及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應即報告當地海關,查獲之物件並隨同送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當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有責任監督各部門主管人員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走私貨物或是運輸工具的服務人員攜帶了違禁、違章物品或是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負責人應立即向當地海關報告,並將查獲的物品一同送交給海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通關秩序,防止走私和違法活動的發生。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 (2014年10月6日)。《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21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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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發現有走私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有攜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