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發現有走私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有攜帶違禁、違章物品及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應即報告當地海關,查獲之物件並隨同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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