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發現有走私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有攜帶違禁、違章物品及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應即報告當地海關,查獲之物件並隨同送繳。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當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有責任監督各部門主管人員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走私貨物或是運輸工具的服務人員攜帶了違禁、違章物品或是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負責人應立即向當地海關報告,並將查獲的物品一同送交給海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通關秩序,防止走私和違法活動的發生。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 (2014年10月6日)。《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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