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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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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工具進出口裝卸貨物時,運輸業應有充足人員在現場照料辦理。
  2. 2.前項人員均應受海關關員之合法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9條,針對運輸工具進出口裝卸貨物時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運輸業者於運輸工具進出口裝卸貨物時必須提供充足的人員在現場照料辦理。這表示在進行貨物裝卸的過程中,運輸業者應該確保有足夠的工作人員在場,負責監督和執行裝卸工作,以確保貨物的安全及順利裝卸。 2. 前述的工作人員應該接受海關關員的合法指導。這意味著在貨物裝卸過程中,運輸業者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從並接受海關關員發出的合法指導,以確保裝卸程序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運輸業者有責任提供充足的人員並遵從海關關員的指導,以確保貨物的安全和遵守通關程序。這可以防止潛在的安全風險,並確保運輸業者在進行進出口通關作業時依法辦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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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運輸工具進出口裝卸貨物時,運輸業應有充足人員在現場照料辦理。前項人員均應受海關關員之合法指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